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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大眾捷運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162 號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應不僅限於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
又以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為典型,例如侵害之原因事實,為國家行使公權
力利用人民之物或權利,致人民遭受損失(諸如所有權喪失、價值或使用
效益減損等)。此種不當得利,自屬公法爭議範疇。

2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431 號
  要  旨:
基於興辦大眾捷運系統之目的,而以達成代替徵收行政處分之行政目的所
成立之協議價購契約,性質上亦屬行政契約。土地所有人選擇以公有不動
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雖行為人未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餘元,而係採由
市政府按計得之權值提供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之方式,取得對
價,嗣行為人所獲取對待給付之經濟價值顯然高於原本應領取之協議價購
土地款,是行為人所稱其給付與市政府之給付顯不相當,亦非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3 裁判字號: 98年訴更二字第 54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無效之情形並未全盤接收民法有關無效之規定,而應依其性質加
以限縮;民法第 247  條之 1  所規範之定型化契約乃係現代經濟活動之
產物,多存在於工商企業者與消費大眾間,與行政契約乃行政行為,具有
公定力及公益性之本質不盡相符,故應非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
準用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