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處分之作用,原在於使抽象之法律規定具體化,以適用於個別之事 件,故其內容自須明確,使相對人得以清楚認識。若處分意旨不明確,致 無法經由解釋認識並特定處分之內容時,當然應認處分有重大瑕疵而無效 或得撤銷;但若僅是文字簡陋,相對人仍就可特定事件要求,據以遵循, 如有不服,亦得攻擊防禦而為爭訟,則不應以辭害意,任令為無效或撤銷 之主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之信賴保護原則,係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對於 行政機關之授益性之行政處分,有信賴之基礎,並因而展開具體信賴行為 ,且其有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而言,惟人民之違法行為,不得因行政機關 為一時政策上之考量,暫不取締,主張有信賴利益及基礎,而有信賴保護 原則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參照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 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 業。違者將得由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發展觀光條例 裁罰標準第 6 條規定予以裁罰,並禁止經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