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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發展觀光條例第 4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1431 號
  要  旨:
所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係指行政處分所記載之事項,顯非行政機關
所欲規制者,或行政處分漏載行政機關所欲規制之事項;另所謂「顯然」
者,係指通常可從行政處分之外觀上或從所記載事項之前後脈絡明顯看出
。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322 號
  要  旨:
按行政處分之作用,原在於使抽象之法律規定具體化,以適用於個別之事
件,故其內容自須明確,使相對人得以清楚認識。若處分意旨不明確,致
無法經由解釋認識並特定處分之內容時,當然應認處分有重大瑕疵而無效
或得撤銷;但若僅是文字簡陋,相對人仍就可特定事件要求,據以遵循,
如有不服,亦得攻擊防禦而為爭訟,則不應以辭害意,任令為無效或撤銷
之主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