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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發展觀光條例第 4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1431 號
  要  旨:
所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係指行政處分所記載之事項,顯非行政機關
所欲規制者,或行政處分漏載行政機關所欲規制之事項;另所謂「顯然」
者,係指通常可從行政處分之外觀上或從所記載事項之前後脈絡明顯看出
。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322 號
  要  旨:
按行政處分之作用,原在於使抽象之法律規定具體化,以適用於個別之事
件,故其內容自須明確,使相對人得以清楚認識。若處分意旨不明確,致
無法經由解釋認識並特定處分之內容時,當然應認處分有重大瑕疵而無效
或得撤銷;但若僅是文字簡陋,相對人仍就可特定事件要求,據以遵循,
如有不服,亦得攻擊防禦而為爭訟,則不應以辭害意,任令為無效或撤銷
之主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808 號
  要  旨:
所謂「釣魚(誘捕)」係行為人原已有為違章行為之意思,調查人員或其
運用之人僅係提供或利用機會加以誘捕,使潛在化之違章行為現形,暴露
違章事證,並加以查獲,因未逸脫正常手段,純屬調查技巧之範疇,而無
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此
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屬合法取證,無禁止該項證據使用之理。政府所
屬觀光旅遊局為瞭解事實真相實施勘驗時,確實有不能通知行為人到場情
形,依檢舉資料內所留行動電話,通知行為人陳述意見,以查明行為人違
反事實有無,符合行政程序相關調查規範,未見有違法之處,亦無逸脫正
常手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