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參法採 BOT 方式辦理案件,最終由「主辦機關」取得該建設之所有權 ,「主辦機關」對於該投資開發案具有「財產上之利益」,倘其復為該投資 開發案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評法的「環評主管機關」時,即有「 利益迴避」之問題,該主辦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應迴避表決。
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必須屬於在地域管轄及事務管轄上之有權官署,原本 無管轄權之機關所為行為,除非因委任或委託之關係,從上級或平行之機 關獲得授權,否則即屬有瑕疵之處分行為。在直轄市經營旅館業務,應向 直轄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對於未經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 之裁處,權責機關乃係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如未經授權委任 ,對於公司予以裁處之行為,是否具處分權限,即容有疑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