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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25670 號
  要  旨:
停車場法第 1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以自治
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
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顯與上述相關規定內容不符,將造成自治條例與法
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

2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1010025895 號
  要  旨:
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
業者依個別狀況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明顯與停車場法第 17 條、地方制
度法第 30 條等規定內容不符,造成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
牴觸者無效之情事,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以此據以要求民營業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