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主管機關繪設「消防通道」相關字樣,使一般民眾使用道路時可立即
了解該路段為消防通道,該行政行為僅具識別及提醒之功能,性質上屬於
事實行為而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實際上具有禁止臨時停
車之規制效力者,係交通局在該路緣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9 條所設置之紅線,並非來自於繪設「消防通道」字樣。交通局繪設「
消防通道」字樣之行政行為性質上既非行政處分,則塗銷該「消防通道」
字樣自無須以行政處分為之;且行為人無從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請求
交通局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撤銷原行政處分,或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以決定是否撤銷或廢止原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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