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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停車場法第 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68 號
  要  旨:
車輛停放線之繪製,乃就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
位置與範圍,為一般處分,主管機關之劃設行為,係屬一種公告措施,於
對外劃設完成時,即發生效力,在該劃設標線處分未經依法定程序予以撤
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人民自不得任意違反。

2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82 號
  要  旨:
系爭土地上原告既未建築完成集合住宅,且系爭停車位亦非位於其他大廈
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或建築物附設合法停車空間之車輛專用道或依法
核准自備停車位之出入口,是原告自不得向被告申請塗銷系爭停車位。次
按停車場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
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此乃地方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斟
酌該路段之道路交通狀況及有無設置路邊停車場之必要,所為之行政裁量
措施。本件系爭路邊停車位之設置與廢止既屬被告本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法
定職權,得予以斟酌裁量認定之事項,且未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利等違法情
事,則被告以系爭路邊停車位之設置對於通行並無影響,且原告所擬新建
之前揭集合住宅尚未完成,而否准原告塗銷路邊停車位之申請,於法即無
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