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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停車場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976 號
  要  旨:
查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確保人民福祉及貫徹政府政策,
在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下所制定之行政法規,其規範內容若
在禁止當事人(包括政府機關及人民)為一定行為,而屬於民法第七十一
條前段所稱之「禁止規定」者。倘權衡該規定之立法精神、規範目的及法
規之實效性,並斟酌其規範倫理性質之強弱、法益衝突之情形、締約相對
人之期待、信賴保護之利益與交易之安全,暨當事人間之誠信及公平,足
認該規定僅在於禁遏當事人為一定行為,而非否認該行為之私法效力者,
性質上應僅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當事人間本於自由意思所成立之法
律行為,縱違反該項禁止規定,亦仍應賦予私法上之法律效果,以合理兼
顧行政管制之目的及契約自由之保護。

2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546 號
  要  旨:
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其組織編制內設有法規小組,專門處理(管理)有
關法律及稅賦事件對於所經管土地之運用管理涉及稅法上相關規定,理當
具備專業的知識,尚難主張其不知法規而要求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524 號
  要  旨:
關於祭祀公業有論及祭產之管理應依規約、特約、慣例為之,常置有經管
人則由經管人管理。因此可見在祭祀公業規約等未有明定之情形下,並不
存在各派下員可任意自行選擇使用祀產之慣例,當事人主張其基於派下員
身分而對土地有自由使用之權利,故因原處分受侵害,顯與祭祀公業之章
程規定不符,更難認有何特約或慣例等足以支持其主張,因此實無從原處
分有損害其自由使用土地之權利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