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路法 30-1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 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雖各管線單 位之挖掘公路,須先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但 如係於緊急狀態者,則例外允許先行挖掘事後補正之程序,但該程序應不 具備報備之性質,亦即,除應和一般程序之相關資料外,尚需提出緊急搶 修之證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