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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路法第 6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679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個人資料」,亦應指關於自
然人個人之「客觀」資料,且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予以識別該個人者始足
該當。若非屬該個人之客觀資料,而屬行政機關對於該當事人所涉事件之
主觀認知記載或評價論斷,即非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
個人資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