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賠償案之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系爭路段位屬鄉轄範圍之村里 道路,性質上雖非公路法所稱之公路及市區道路條例所定之「市區道路」 ,惟其道路及附屬設施之管理單位,亦應適用上開規定及原則一同定之, 即系爭路段及其涵洞暨相關標誌,應由該鄉公所養護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