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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路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上國字第 3 號
  要  旨:
事故發生前,道路之行道樹被評定為危險樹木者均尚未移除,或有修剪、
支撐等妥善管理維護之行為,已影響道路之行車安全,主管機關對於道路
行道樹之管理已有欠缺,縱事故發生當時瞬間有強陣風發生,惟若已有適
當維護及管理,則事故之發生或許得以避免,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237 號
  要  旨:
公路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依法既無從委任公路總局行使其權限,則公路總
局依法與直轄市政府間亦無從發生管轄權積極衝突之情形,共同上級機關
行政院更無從適用該條項規定,介入指定交由本無管轄權之公路總局行使
處罰權限。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更一字第 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雖有行政機關得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規定,惟權限
授予機關本身必須依法有管轄之權限,才有授予標的。倘若委任之權限授
予機關自己依法即無管轄權限者,自無得藉委任之程序形式,使所屬機關
承受權限授予機關自己本無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