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700230 號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
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惟如有無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
代為管理之機關時,始由事實上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查事故發生
於省道且同為臺北縣淡水鎮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之市區道路,除經公路主
管機關同意,或依委辦程序委由鄉(鎮、市)公所管理者外,應由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即臺北縣政府)養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