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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路法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上國字第 3 號
  要  旨:
事故發生前,道路之行道樹被評定為危險樹木者均尚未移除,或有修剪、
支撐等妥善管理維護之行為,已影響道路之行車安全,主管機關對於道路
行道樹之管理已有欠缺,縱事故發生當時瞬間有強陣風發生,惟若已有適
當維護及管理,則事故之發生或許得以避免,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