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依行業別是否得列入「非公務機關」之事業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 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 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