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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82 號
  要  旨:
按所謂預備訴之合併(或稱假定之合併),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
訟無理由,而對相同被告提起理論上不能並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
由時,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故先位之訴有理由
,為就後位(備位)之訴裁判的解除條件;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就後位之
訴裁判的停止條件。換言之,於合併審理後認先位之訴有理由者,即無庸
就後位之訴為判決;認先位之訴無理由者,即應就後位之訴為判決,同時
駁回先位之訴,兩者均無理由時,則併予駁回;至於先位之訴一部有理由
、一部無理由時,應否就後位之訴為裁判,則應視該先位之訴有理由部分
是否排斥後位之訴之請求而定。且第一審認原告先位之訴有理由,於被告
上訴時,後位之訴應隨同移審於第二審法院。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4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法第 11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法理。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08 號
  要  旨:
所謂「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係指作成行政處分之基礎
事實,於行政處分作成後,有所改變者而言,不包括行政機關對於事件狀
況為不同於原先之評估

3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8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
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而行政機關亦負
相對之給付義務。行政機關雖有選擇行為方式之自由,然締約雙方主觀願
望,並不能作為識別契約屬性之依據。

4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39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所依據之
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得由原處
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既經公告招
商及進行甄選選出公司為最優申請人,且完成議約,該案政策評估規劃條
件之主觀和客觀內容業已確立,最優申請人不僅作為該案之政策適格執行
者,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5 條規定有籌辦民間機構和簽約之
義務,當形成得合理信賴主辦機關將與之簽約。惟政府以政策變更而依行
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作成不續辦該案之決定,屬廢止授予利益之
合法行政處分,投資人依同法第 126  條規定請求信賴之損失補償,自屬
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5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239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項定
有明文。又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 41 條與第 42 條參加訴訟之
人。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亦定有明文。足見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而參加
訴訟者,因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會因訴訟之結果而直接受到影響,為判決
效力所及,故係居於當事人之地位而為訴訟行為,包括不服原判決而提起
上訴,與同法第 44 條所規定僅輔助一造而為訴訟行為之輔助參加人不同
。本件上訴人○○資訊公司於原審主要係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有關公告○
○聯盟(○○電收公司之前身)為本件 BOT  案最優申請人部分,及命上
訴人高公局作成由○○資訊公司遞補為本件最優申請人之處分等語,原審
乃認如判決結果為○○資訊公司勝訴,○○電收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影響,爰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電
收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原判決既撤銷原處分有關公告○○聯盟為本件
BOT 案最優申請人部分,即直接不利於參加人○○電收公司之權利,○○
電收公司自得本於訴訟當事人之地位,提起上訴。○○資訊公司上訴答辯
意旨主張○○電收公司於原審雖係以利害關係人之身份參加訴訟,但仍係
輔助被告機關高公局之性質,不得獨立作為「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
上訴云云,容有誤解。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11 條(94.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23、41、42、44、98、255 條(87.10.28)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5、42、43、44、45 條
          (90.10.3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4、5、13 條
          (94.12.23)

6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24 號
  要  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43 條等規定,主辦機關
得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民間申請人亦得申請參與,又依據該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
序之爭議,其異議及申訴,準用政府採購法處理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
規定;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準此,如參與民間公共建設等相關申請
人不服審核程序之甄選或評定者,須先對主辦機關提出異議,不服時復提
出申訴,對申訴不服者方得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05 號
  要  旨:
促參案件主管機關因政策變更而不續辦促參案件,容屬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事實變更之廢止事由,依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信賴
值得保護之相對人,自有補償規定之適用。

8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一字第 9 號
  要  旨:
當事人因行政機關廢止合法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其補償之範圍,必須限
定於該損失係因信賴授益處分之存在而發生者,而非漫無邊際之「公法危
險責任」。其就受益人所失之利益,不予補償。至於所受損害,原則上雖
應全部補償,但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9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201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於決策程序中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延攬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
士參與。該等委員會委員非必然為公務員,然因其實際參與作成行政決定
,故仍常見於相關法令中設有迴避制度。惟是否曾經參與事件之決定,並
非當然屬於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的具體事證。

10 裁判字號: 108年訴更一字第 13 號
  要  旨:
當事人因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受有損失而應予補償之範圍,一則損失與信賴
間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其二,廢止授益處分之補償,如無特別規定
,關於所失利益,不予補償;至於所受損害,原則上全部補償,但不得超
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11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752 號
  要  旨:
原告主張○○聯盟欠缺招商文件所要求之「多車道自由車流」、未依規定
辦理招商階段該作之系統功能實測、未於投資計畫列明所有車內設備單元
之成本費用、隱匿用路人負擔、修改不合格之規格數據、提出實績資料虛
偽不實、假藉 APPIAN 營運實績參與甄審等,均難成立,是○○聯盟應屬
合格申請人無誤。惟被告於 92 年 12 月 25 日公告原告、○○聯盟及○
○股份有限公司為合格之入圍申請人,而進行協商階段時,有未符公平原
則及公益原則之違法,基於協商程序所獲致甄審資料乃有不全,則甄審委
員基於協商後之甄審資料作成公告○○聯盟為最優申請人之判斷,及被告
嗣後為維持原公告之異議決定,均屬違法;另申訴審議判斷未予認定上開
公告最優申請人之處分為違法,亦有未當,爰予撤銷判如主文第一項,著
由原告重為協商程序,並為適法之甄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