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 1071026062 號
  要  旨:
有關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放行之進口貨物,於納稅義務人提領
後,經改列貨品分類號列或變更貨名認定致屬不得進口之貨物,如納稅義
務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則不得責令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

2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 0941001082-1 號
  要  旨:
修正「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
3 發文字號: 台關緝字第 1041025699 號
  要  旨:
核釋刑事扣押案件所生貨櫃延滯費之負擔原則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2189 號
  要  旨:
有關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之「責令限期退運」與「追繳貨價處分」,因均
須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因而使納稅義務人發生公法
上義務,故二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請求權」,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 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