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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關稅法第 9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307 號
  要  旨:
所謂行政處分「理由不備」,必須足以影響行政處分之結論,始構成行政
處分得撤銷之原因,亦即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主要或重要理由有所欠缺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194 號
  要  旨:
按關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規範者為「退稅」及「補稅」之案件,且係
指未涉及虛報漏稅情事之進口案件。又稅務案件既有虛報價格,繳驗不實
發票、逃漏稅捐之事實,自應依行為時關稅法第 91 條規定,按海關緝私
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論處,並依同條例第 44 條前段規定追徵(非補稅
)所漏之稅款,而無行為時關稅法第 14 條第 1、2 項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