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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關稅法第 8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13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
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
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財政部關稅總局訂定「
海運運輸業者使用自備貨櫃封條應行注意事項」其對外發生一般性、普遍
性之抽象適用效力,非僅發生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內容又涉及對人民營
業之管制,具法規命令之實質,卻非基於法律之授權,與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規定法規命令訂定之程序不相符合。本件被上訴人即以上訴人違
反上開自備封條注意事項第 6  點第 1  款「使用未經驗證合格之封條、
且未事先向海關申請監視並加封」之行為義務,故依該條項之規定處以不
利益之行政處分-停止 3  個月使用自備封條。惟自備封條注意事項既違
反非有法律明文,禁止再委任之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法院自應拒絕適用上
開自備封條注意事項,作為不利益處分之依據。原判決以財政部經關稅法
第 20 條第 3  項之授權,再授權關稅總局訂定前述注意事項,並未逾越
母法之規定,自得據以為本件處分,因而維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其法律
見解即有未合,上訴人求為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