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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關稅法第 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345 號
  要  旨:
對於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標的物,因該物之存在具有危險性,立法目的在
經由禁止持有之手段,以達成預防性目的,並非以制裁為目的,是其沒入
並不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尚無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之適用。因此,依農
藥管理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沒入偽農藥時,不問行為人或持有人
有無故意或過失,亦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應沒入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81 號
  要  旨:
作為海關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核定完稅價格所應依據的價格,依
序為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
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及合理價格。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
規定,是指海關依據所查得的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應儘可
能以貼近買賣雙方實際交易價格為依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94 號
  要  旨: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及第 45 條之規定,凡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
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入國境,即屬私運貨物進口。而
所謂「管制」,係指經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經規定管制輸出入物
品的情形。又參照農藥管理法第 47 條之規定,可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
偽農藥,係屬法律明定不得輸入進口的物品,一旦未經核准而進口農藥管
理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的偽農藥時,即構成進口不得輸入的物品,而
涉及逃避管制的違法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01 號
  要  旨:
行為人身為報關業者並採連線通關方式申報,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9  條第 1  項、第 11 條及第 12 條第 1  項等規定,對其所受委託
之進口報關事項,若有應注意並能注意卻疏未注意之情形導致漏列貨物及
其發票,並於連線通關申報經關稅局核定為通關後,方始申請更正報單事
項,此自有其違法之處。惟以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
標準第 15 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
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其
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故以行為人其主動申請更正之行為,符合上述認
定標準免予處罰之規定,對行為人所漏營業稅部分,自應免予處罰,其罰
鍰處分自應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