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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關稅法第 4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45 號
  要  旨: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先行徵稅驗放,且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
先行驗放,並於翌日起 6  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
人之申報核定應納稅額。此一處分為嚴格之羈束處分,本於租稅法律主義
之原則,自無適用德國租稅通則法理而得以突破關稅核定處分確定之存續
力餘地。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56 號
  要  旨:
財政部對於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如有不適當而擬予變更時之辦理方式
問題,既已發布多則程序性之行政規則在案,關務署自應受其拘束,先行
報請財政部核定歸列其稅則號別,並以令發布之及登載於政府公報後,始
得按此歸列之結果核定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