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於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如有不適當而擬予變更時之辦理方式 問題,既已發布多則程序性之行政規則在案,關務署自應受其拘束,先行 報請財政部核定歸列其稅則號別,並以令發布之及登載於政府公報後,始 得按此歸列之結果核定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