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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關稅法第 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80 號
  要  旨:
保險業若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規定
派員接管時,為了落實公司治理制度,防止保險業負責人有違反忠實及善
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事發生時,藉由移轉其財產或逃匿以規避民、刑事
責任,並保障保戶、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險法第 149  條之 6
,賦予主管機關可對於保險業負責人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設定他項
權利,並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以為必要之行政管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141 號
  要  旨:
按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
於生產或銷售進口貨物關於該款第1目至第4目之物品或勞務費用,應加以
調整計入完稅價格。納稅義務人若將國外所購買之貴金屬直接交由國外觸
媒加工廠商加工成新觸媒後報運進口,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2  
款第 1  目規定,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應將貴
金屬價值計入完稅價格。又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申報進口依關
稅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除應將貨物本
身之完稅價格及其租賃費或使用費分別報明外,並應檢附合約書及有關文
件,以書面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若納稅義務人未於報運貨物進口時於報單
聲明貨物所含之銀金屬係租用,亦無檢附有關文件供核,則自無關稅法第
38  條第 1  項以銀金屬之使用費加計,核估完稅價格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2103 號
  要  旨: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對公司於事後稽核後進口汽車輪胎之加計佣金完稅之核
定,僅以口頭指示並未書面核定,亦未教示如何救濟。公司就此口頭指示
之性質究係通常之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及應如何救濟以儘量符合行政救濟
經濟原則皆有未明。期間雖經口頭詢問請求書面核定並教示其救濟方法,
然未獲致結論,公司乃依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規定請求書面核定及教示救
濟方法,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
由要求作出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2286 號
  要  旨:
授與行政機關裁量權之意義在於,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
定時,得按照個案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內擁有相當的自由決定權限。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須受法律授權目的之拘束,且必與個案情節有正當
合理之連結,否則即屬裁量瑕疵,主要有「裁量怠惰」、「裁量逾越」、
「裁量濫用」三種類型,其行政行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194 號
  要  旨:
按關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規範者為「退稅」及「補稅」之案件,且係
指未涉及虛報漏稅情事之進口案件。又稅務案件既有虛報價格,繳驗不實
發票、逃漏稅捐之事實,自應依行為時關稅法第 91 條規定,按海關緝私
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論處,並依同條例第 44 條前段規定追徵(非補稅
)所漏之稅款,而無行為時關稅法第 14 條第 1、2 項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194 號
  要  旨:
按關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規範者為「退稅」及「補稅」之案件,且係
指未涉及虛報漏稅情事之進口案件。又稅務案件既有虛報價格,繳驗不實
發票、逃漏稅捐之事實,自應依行為時關稅法第 91 條規定,按海關緝私
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論處,並依同條例第 44 條前段規定追徵(非補稅
)所漏之稅款,而無行為時關稅法第 14 條第 1、2 項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744 號
  要  旨:
課徵關稅處分如未載明核估合理完稅價格之證據資料,亦無法提出有關鑑
定合理價格資料者,即屬違背採證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