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必須查明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進口貨物交易價格確屬虛偽不實,且提出 客觀上足以證明其真實交易價格之證據資料,始能以該證據資料所證明之 交易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倘提出之證據資料客觀上並不足以 證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貨物之真實交易價格,僅能使其申報之交易價格 之真實性或正確性產生疑義者,不能逕以該證據資料所顯示之交易價格, 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