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關稅法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475 號
  要  旨:
不影響行政處分結論之「理由不備」,既不構成行政處分得撤銷之原因,
行政法院即無庸據以撤銷該行政處分,則原處分機關於行政訴訟繫屬中始
補充其不足之理由,自無不可。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更一字第 17 號
  要  旨:
依關稅法第 14 條及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3  點規
定,海關實務通稱轉口貨物係指國外貨物由運輸工具運抵我國口岸後,暫
時卸存貨棧,等待轉裝另一運輸工具運送至國外目的地之貨物;與國外貨
物於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口岸,卸貨後轉往國內其他港口之貨物,統稱
為海關緝私條例第 9  條所稱之轉運貨物。依該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
對之實施檢查(抽驗),若涉及私運,仍應受海關緝私條例規範。

3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194 號
  要  旨:
按關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規範者為「退稅」及「補稅」之案件,且係
指未涉及虛報漏稅情事之進口案件。又稅務案件既有虛報價格,繳驗不實
發票、逃漏稅捐之事實,自應依行為時關稅法第 91 條規定,按海關緝私
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論處,並依同條例第 44 條前段規定追徵(非補稅
)所漏之稅款,而無行為時關稅法第 14 條第 1、2 項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744 號
  要  旨:
課徵關稅處分如未載明核估合理完稅價格之證據資料,亦無法提出有關鑑
定合理價格資料者,即屬違背採證法則。

5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786 號
  要  旨: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明訂命令規定,始符法律保留
原則。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同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的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者,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若機關僅以行政規則之函釋,限制申請退稅之期限之
人民權利,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786 號
  要  旨: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明訂命令規定,始符法律保留
原則。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同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的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者,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若機關僅以行政規則之函釋,限制申請退稅之期限之
人民權利,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788 號
  要  旨:
系爭函釋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未見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改以法
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重新訂定之,則自民國九十
二年一月二日以後,該函令即失其效力,行政機關亦不應加以適用;另本
案亦涉及向海關申請退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同法第 131  條) 

8 裁判字號: 94年簡字第 385 號
  要  旨:
涉及人民免稅規定之財政部函示如未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 2  年內,以法
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者,逾期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