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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關稅法第 10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20 號
  要  旨:
按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實際交易價格」,係指買
賣雙方在通常交易狀態下所可能約定出來的交易價格,亦即一般俗稱之市
場行情價格,而海關依據所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應
儘可能貼近買賣雙方實際交易價格為依歸。又海關如依各方法取得之價格
資料互有不同時,應自接近或貼近實際交易價格之方法中,選擇價格較低
者,從低核估,方不違反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意旨,依此核估完稅價格,始為同法第 35 條規定所稱之合理方
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782 號
  要  旨:
貨物之專案許可證經撤銷後,發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其應退運之構成要件
事實於新法生效前已經實現,本應適用當時有效即舊法之規定。違反關稅
法第 96 條第 1  項,海關依新法修正前之 102  年 5  月 29 日增訂之
同條第 4  項責令限期辦理退運,應自貨物放行時翌日起算 5  年內為之
。惟該貨物自放行翌日起算至新法修正生效未滿 5  年,且殘餘時間為 1
年以上,於此 5  年跨越新舊法情況下,若仍適用舊法規定責令辦理退運
,有失公平,亦與該條項修正之立法精神未符。是於此情形,海關責令限
期退運者,宜自新法生效日起算 1  年內,即 108  年 5  月 10 日以前
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94 號
  要  旨: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及第 45 條之規定,凡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
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入國境,即屬私運貨物進口。而
所謂「管制」,係指經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經規定管制輸出入物
品的情形。又參照農藥管理法第 47 條之規定,可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
偽農藥,係屬法律明定不得輸入進口的物品,一旦未經核准而進口農藥管
理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的偽農藥時,即構成進口不得輸入的物品,而
涉及逃避管制的違法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