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4 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 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所稱贈與者,依民法第 406 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 之契約。是以,若屬財團法人組織之公益團體,所其開立之收據,雖已實 際收到匯款,且未另行開立憑證,而堪認所立收據具有銀錢收據的性質, 然如匯款係基於捐贈的意思所為,則收據即屬領受捐贈所開立之收據,依 法免納印花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未依法取得認許之外國法人在台為履行系爭合約而設置之臨時機構,有其 一定之組織及目的,亦在台設有一定之事務所及代表人,且有財務之收付 ,擁有獨立之財產,應屬非法人團體而具有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