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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83 號
  要  旨:
納稅義務人若於出售非屬上市、上櫃之公司股票後,未於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一併申報該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亦未盡協力義務提供證據資料,經
稽徵機關採推計課稅,若核計之所得額高於原計算之所得額,因稅捐稽徵
具有技術複雜性及課稅資料隱匿性,無法一次稽徵完全致生逃漏,故參照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得於核課期間內補徵及處罰,係屬行
政處分存續力及確定力之例外規定,縱使納稅義務人繳稅後仍有被補徵及
處罰之危險,惟該補徵及處罰存有期間限制,尚無違背法治國原則及法安
定性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330 號
  要  旨: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其他所得規定,在有所得即應課稅,
所謂所得,即以納稅義務人之實質經濟利益有無實質經濟上差額,該差額
部分,即係納稅義務人之實質利益。是以,員工因認購庫藏股而獲取股票
交付日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員工之實質所得,核屬該類之
其他所得。故納稅義務人既以低於時價方式買進公司庫藏股,公司買回超
過認購時之差額,既屬該類之其他所得,自應依法申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