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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所得稅法第 7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274 號
  要  旨:
按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自當年度盈餘所提撥或
限制分配者為限。若已非屬當年度之盈餘,且非屬財政部限制其將收回之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盈餘加以限制其當年度作盈餘分配部分,即不得依所
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122 號
  要  旨:
按營利事業所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依據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如其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對於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
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而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申報,係依據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規
定辦理,倘已依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應依所得
稅法第 110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處罰。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申報兩者之申報期間不同、稅基及稅率亦異,對於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有漏報、短報情事者,自應分別依據所得
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及第 110  條之 2  規定處以法定範圍內之罰鍰
,並無一事二罰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