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營利事業所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依據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如其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對於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
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而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申報,係依據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規
定辦理,倘已依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應依所得
稅法第 110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處罰。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申報兩者之申報期間不同、稅基及稅率亦異,對於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有漏報、短報情事者,自應分別依據所得
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及第 110 條之 2 規定處以法定範圍內之罰鍰
,並無一事二罰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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