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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所得稅法第 7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96 號
  要  旨:
以營利為目的,持續性地獨立從事特定經濟活動者,雖因未辦理營業登記
,而無登記之營業牌號或場所,然其與從事同樣經濟活動,有營業牌號或
場所者,有實質相同之經濟上意義,依所得稅法關於營利所得之立法目的
,應認亦屬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之營利事業,就其營利所得應
納入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96 號
  要  旨:
以營利為目的,持續性地獨立從事特定經濟活動者,雖因未辦理營業登記
,而無登記之營業牌號或場所,然其與從事同樣經濟活動,有營業牌號或
場所者,有實質相同之經濟上意義,依所得稅法關於營利所得之立法目的
,應認亦屬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之營利事業,就其營利所得應
納入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