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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所得稅法第 5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3103 號
  要  旨:
按行為時醫療法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35 條規定係在規範財團法人醫療
機構財產及資金之管理使用,納稅義務人以 82 至 85 年度之結餘款所購
置之固定資產,自屬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應依醫療法之規定管理使用,並
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至於該等固定資產得否提列折舊費用,如果不是用
結餘款購置的,依法必須認列,如果是用結餘款購置的,則應已在 82 至
85  年度認列為費用,自不許重複認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