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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所得稅法第 4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31 號
  要  旨:
按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片面移轉予他人,並經他人受領者,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應依法課徵
贈與稅。如該財產所有人主張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之事實者,此項事實
因屬於其管領範圍內之事實,其知之最稔,亦最容易為舉證行為,自應由
財產所有人就該事實為合理之說明及舉證,以動搖上開無償移轉財產予他
人之初步認定。如該財產所有人就其所主張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無法
為合理之說明及舉證,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作有將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之認
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32 號
  要  旨:
匯率選擇權交易如非屬於我國期貨交易所從事之期貨交易,則其交易所得
自應課徵所得稅,惟其交易損失得否自所得額中減除,目前尚無明文規定
。故此,雖不能將此損失列為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損失,然仍得經稽徵機關
核定該損失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  年內,從當年度所得中減除,減除
後之餘額如為正,則以餘額計入課稅所得額,餘額如為負,則不予計入,
而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  年內繼續減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