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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所得稅法第 3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86 號
  要  旨:
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2  款係規定,除同條第 1  款之捐贈外,凡對合於
同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亦即如行為人將員工違約賠償交予所屬福
委會管理使用者,因該福委會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本
質上為不同,應無可適用該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28 號
  要  旨:
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既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
其法律行為並非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而代表與代理固不相
同,惟關於法人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因
此,無代表權人代表法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法人承認,即對於法人發
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1259 號
  要  旨:
稽徵機關錯誤適用法律而為原處分時,本應以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方式解
消其效力,卻誤用廢止之方式,惟因原處分係自處分之日起失其效力,且
業經訴願決定予以斧正,即無庸改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以廢止方
式解消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