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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所得稅法第 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47 號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如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的
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原處分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得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2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57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時
效期間為五年。又按法務部 93 年 3  月 22 日法 90 令字第 008617 號
令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適用該法第 131
條之規定,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若無相關法規者,可類推適用民法
消滅時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