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要求民眾向臺北市里長申請開立證明書時,應提供申請人據以開立證 明之法令依據,避免申請人無法檢附法令依據或里長無法查證事實者,里 長得不予核發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接受捐贈土地之相關文書上,免載明土地權利 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
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不得列為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