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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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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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10059525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回收相關標誌之查核工作,應依規定 程序辦理委託,在公告其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另慈善團體銷售資源回收 物品之銷售額,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