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10059525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回收相關標誌之查核工作,應依規定
程序辦理委託,在公告其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另慈善團體銷售資源回收
物品之銷售額,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