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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527 號
  要  旨:
行政指導之行政行為形式並不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即尚難謂可構成信賴
保護之信賴基礎。況行政指導如係以口頭為之者,其內容多不明確,也欠
缺紀錄跡證,與嚴謹之正式書面記載尚有不同,縱認其有信賴基礎存在,
其被信賴之程度從日常經驗法則判斷,亦不具社會經驗上之合理性。

2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995 號
  要  旨:
稽徵機關於當事人申報其租賃所得時即已知悉其有銷售勞務之情事,基於
政府一體之原則,國稅局即應儘速通知原處分機關辦理稽核,通知當事人
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營業稅,實不應於知悉時不為處理,相隔多年之後
,再追溯累積各期漏稅金額予以處罰,而有違背誠實信用之方法,並損及
納稅義務人正當合理之信賴,亦難期待人民思及應向國稅局查詢是否為營
業稅課徵範圍,稽徵機關在知悉國稅局未辦理營業稅出租房屋時,即予處
理,當事人在未受通知應辦營業登記前,自難謂其有何故意或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