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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簡上字第 70 號
  要  旨:
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
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
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6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鍾○○並無
代理權,且其係以自己名義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貨物,並未表明代理上訴
人購買系爭貨物,且被上訴人明知鍾○○係以自己名義購買系爭貨物,是
本件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42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所稱和解,係以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為前提。若事
實及法律關係已明確,雙方僅單純對法律應如何適用有所爭議者,即不在
得予和解之範圍,且其和解之內容亦不得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