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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07 號
  要  旨:
海關查緝違規案件,必須先對於已報運進出口貨物依具體事證認有違法嫌
疑,並予以立案調查後,始有「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而得要求
第三人提供其所保存涉及個人隱私、營業秘密或工商秘密,且調閱範圍應
僅限於該立案必要範圍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0 號
  要  旨:
有關當事人是否為境內營業人或雖屬境外營業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
固定營業場所,而以固定營業場所資本主之身分,成為境內營業人等待證
事實之真實性,顯然未經法院詳為調查,並核實認定。原判決自有理由不
備之違法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