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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78 號
  要  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雖規定土地與房屋合併銷售
時,作為評定土地與房屋分別佔總價額比例之準則,惟因房屋及土地分佔
總價額比例之多寡直接影響房地時價之評定,亦不妨作為評定房地時價時
參酌標準之一,使房地時價之評定更趨合理客觀,而非限縮其適用範圍僅
及於房地分別佔總價額之比例,於評定土地與房屋個別之時價時,逕行排
斥而不用。此外,貸款與房屋火災保險係同時辦理,兩者有緊密之關連,
故貸款資料應不侷限於貸款本身,尚包括為辦理火災保險所評定之房屋價
格;當銀行貸款僅評定房地之總價而未分別評定房屋與土地之價格時,更
有參酌火災保險所評定之房屋款價格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362 號
  要  旨:
行政先例須為合法先例,方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適用。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73 號
  要  旨:
原告向新興公司購入系爭不良債權後,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及聲明以
債權抵繳價金方式而承受取得系爭 11 筆土地及 1  筆建物所有權方式,
已將上開不良債權予以收回,核屬上述財政部 92 年 3  月 17 日令釋所
指之自行催收性質。則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
並藉由強制執行程序收回債權以獲取利益之行為,實質上即屬於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 15 條所稱資產管理公司之營業行為。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