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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國簡上字第 7 號
  要  旨:
若法律規定之目的並不在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則被害人必
須有公法上之請求權,始得請求國家賠償。而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規範目的
,係為藉課事業登記之義務,俾商業資訊之公示,以達保護交易安全之目
的,並非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而設,且就商業登記法之
整體結構、適用對像、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亦未能得知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再者,本件亦未有無可裁量之情事,從
而,縱被上訴人有怠於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情事,亦僅係被告關於行使
裁量權限適當與否之問題,尚不能認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3年訴字第 81 號
  要  旨: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3 條、第 24 條第 3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應
由稅捐主管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按該營業人之實際營業情形,本於法定
權責而為核定,尚非營業人所得自由選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