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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2 號
  要  旨:
我國遺產稅制係採申報核定制,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負有
申報之義務,惟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某筆財產無
法確定,而無從申報,稽徵機關亦無法得知該筆遺產,其行使核課權之期
間自無法開始計算。其後該筆遺產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被繼承人所有時,此
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方有申報該筆遺產之義務,稽徵機關於此狀況下始
得對此遺產行使核課權,其依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
並不違反同法第 21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