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遺產稅制係採申報核定制,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負有 申報之義務,惟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某筆財產無 法確定,而無從申報,稽徵機關亦無法得知該筆遺產,其行使核課權之期 間自無法開始計算。其後該筆遺產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被繼承人所有時,此 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方有申報該筆遺產之義務,稽徵機關於此狀況下始 得對此遺產行使核課權,其依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 並不違反同法第 21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