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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209 號
  要  旨:
(一)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規定係關於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者,始有適用。如係人民依法負有向行政機關「申報」義務時,
      因申請與申報二者意義並非完全相同,故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於
      申報事件時已難遽予援用。
(二)遺產稅之核課及裁罰,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7  款規定應經
      申請復查之程序,始得提起訴願,故自得不予相對人陳述之機會,
      既無庸予以其陳述機會,則同法第 104  條、第 106  條規定,自
      無適用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