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知悉或具有控制權之要件,應確實依稅捐稽徵法規 定辦理,另,就未來信託存續期間所生之孳息為贈與者其贈與價值自應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折算現值課稅
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公司法第 267 條等規定,公司原有股東 逾期未認購新股喪失認購權利,自無作為贈與標的可言,公司即得洽特定 人認購,因並無身分限制,如該特定人以自有資金購買,即非屬贈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