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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10004525991 號
  要  旨:
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知悉或具有控制權之要件,應確實依稅捐稽徵法規
定辦理,另,就未來信託存續期間所生之孳息為贈與者其贈與價值自應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折算現值課稅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3308 號
  要  旨:
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公司法第 267  條等規定,公司原有股東
逾期未認購新股喪失認購權利,自無作為贈與標的可言,公司即得洽特定
人認購,因並無身分限制,如該特定人以自有資金購買,即非屬贈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