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049 號
  要  旨:
按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
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又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自亦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
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次按實質課稅
原則僅係量能課稅之觀察方法,當適用此方法而有兩種以上課稅選擇,且
其中一種更合於一般法律原則及經驗法則者,自應就人民有利之認定,不
得藉實質課稅原則作更不利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處分。另參照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 10 條規定可知,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個別稅捐法律規範上,受贈與
客體為土地者係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計算稅基之基準,贈與
土地之納稅義務人所認知者,亦為此之個別法律規定,其所欲規避之稅捐
,應僅止於土地贈與之稅捐,倘再以實質課稅原則進一步延伸認處分土地
之對價或預期、甚至明知處分土地之利益,係屬其贈與之客體,顯已超乎
遺產及贈與稅法個別稅捐法律規範對土地贈與所導出之限制,已逾實質課
稅原則之界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