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12410 號
要 旨:
關於當事人贈與契約約定,受贈人就受贈之農業用地,應依法為農業使用 ,當受贈人違反時,應按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分期支付現金予贈與人,若未 支付,應將受贈之農業用地回復所有權予贈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