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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訴訟法第 133 規定,行政訴訟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
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本件原審既認定被繼承人對系爭公司存
有債權 88,611,264 元,則相對地該等公司即負有同數額之債務,除非能
證明該等公司已清償該筆債務,雖該等公司帳均無該筆負債及支付利息之
記載,然基於實質課稅原則,既無法證明該等公司已清償該筆債務,自無
不認定該等公司負有該筆債務之理。是被上訴人僅認定被繼承人生前有此
筆債權而作為遺產一部分,卻於核估該等公司淨值時,未將該筆債務加以
核計,自有失衡平而屬可議,雖上訴意旨未指摘及此,然依前引行政法院
對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之規定,原判決未能依職權對此加以調查並審
酌,自屬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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