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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523 號
  要  旨: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所規定「開工前 30 日內」「公告 30 日」「公告後
3 個月內」通知各受益人及「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 1  年內」開徵
工程受益費,僅係規定開徵工程受益費應遵守之相關作業期間,並非徵收
工程受益費之時效規定,自非本條所指法律有特別規定之短期時效。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936 號
  要  旨:
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雖未規定受益費之徵收標準,但關於徵收費率依
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由市縣民意機關決議,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
則呈請上級機關備案後施行,即已授權地方立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