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所規定「開工前 30 日內」「公告 30 日」「公告後 3 個月內」通知各受益人及「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 1 年內」開徵 工程受益費,僅係規定開徵工程受益費應遵守之相關作業期間,並非徵收 工程受益費之時效規定,自非本條所指法律有特別規定之短期時效。
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雖未規定受益費之徵收標準,但關於徵收費率依 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由市縣民意機關決議,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 則呈請上級機關備案後施行,即已授權地方立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