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31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均係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時效係關於
請求權之消滅規定,自屬實體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及行政執行法第 6  條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亦
無上開法律關於五年消滅時效期間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系爭工程受益
費之請求權時效,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十五年時效期間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936 號
  要  旨:
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雖未規定受益費之徵收標準,但關於徵收費率依
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由市縣民意機關決議,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
則呈請上級機關備案後施行,即已授權地方立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