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均係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時效係關於 請求權之消滅規定,自屬實體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及行政執行法第 6 條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亦 無上開法律關於五年消滅時效期間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系爭工程受益 費之請求權時效,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十五年時效期間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雖未規定受益費之徵收標準,但關於徵收費率依 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由市縣民意機關決議,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 則呈請上級機關備案後施行,即已授權地方立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